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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1、自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行业增值税从11%降至10%;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预计全年减税2400亿元。

2、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3、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我来聊聊

笔者针对以上的第1点、第2点有感而发,随意聊聊。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据相关统计数据大约占到全部税收的4成。所以是宝贝的不行,也高贵的不得了,容不得一丝的侵犯。偷逃别的税,是《刑法》的201条逃税罪,最重也就是7年,还能够交税免刑。但偷逃增值税,或者没有实际偷逃到,只是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发票,是《刑法》的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刑法宽宥,补交罚款都还得坐牢。量刑最重是无期(2011年以前是死刑),按照目前仍然没有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哇塞! 虚开税额(就是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超过50万(销售额也就是不到300万),量刑就是10年以上。

按理说,虚开专票,偷逃国家税款,罪刑法定也无可厚非。国家有令在先,犯了法,就该认罪伏法。但问题是,《刑法》的205条对罪状的描述过于简单,结果就是各有各的理解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罪的犯罪构成众说纷纭,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危险犯,观点大相径庭,不同的观点是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但至今,立法部门、最高法对此并无统一的结论。

观察审判实务,相当部分案例将没有偷逃税故意,也不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也作为犯罪打击,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重刑。比如,为了业绩考核,或显示实力,或为了多贷款,虚增交易规模,公司之间对开环开,即使没有真实交易为基础,这样的开票也不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但行为犯观点大行其道,不乏在判决书中看到这样的评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只要没有真实交易开具即构成犯罪,不论有无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还有就是,市场经济20多年来空前活跃,各种业务模式创新层出不穷,货物交易无需实物物流,或者指示交付购方的客户、挂靠等各种模式已是司空见惯。但司法实务中,却不乏被认定为不是真实交易构成虚开的案例。企业一旦被盯上,真是百口莫辩,苦不堪言。近年来,笔者处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几乎都是在是否真实交易的问题上争辩。笔者承认确实有不少不法分子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侵吞国家税收,对这些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我举双手赞成。但也确实存在将一些企业的合法行为误判为违法行为。相当部分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法律思维技能知识不能与时俱进,缺失对市场经营、财务、税务的专业理解和认知,机械套法,削足适履,最典型的莫过于三流一致的标准至今还被一些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奉若圣旨,一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能否定颠覆民商交易法律关系。因此,实务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背常识的结论和认定。

笔者经办的案件,几乎都是做无罪辩护,并不是为迎合当事人,而确实基于自己的法律认知和内心确认,而坚信当事企业当事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当事企业、当事人以及家属痛彻心扉、万劫不复的苦难,令自己也心生胆怯,慨叹做企业太危险。从形式风险防控的角度,只能指点企业尽可能三流一致,实在无法做到,那企业最好就做小规模纳税人,不碰增值税专用发票,真是因噎废食!

普及增值税知识

1. 基本概念

增值是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经营活动征收的税,属于流转税范畴。实质是对商品劳务交易的增值额征税。

2. 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采购额*税率

=(销售额-采购额)*税率

= 购销差额*税率

因此,增值税实质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同时,增值税是链条税,上下游环环相扣,上一手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一手的进项税额。

3.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销售商品或劳务,应交增值税实行用抵扣办法,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凭据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抵扣的其他发票,没有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抵扣的其他发票,即使发生了真实的商品劳务采购也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商品或劳务,应交增值税实行用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对外经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增值税税率

三档税率:17%、11%和6%

三档税率:16%、10%和6%  (2018年5月1日开始)

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13%扣除率。

 利弊分析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管理远比普通纳税人简单的多。而且在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的实际税负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其实很多企业是更愿意做小规模纳税人。但做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容易,国家规定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万必须做一般纳税人。这点销售额,正常的企业咪一眼就达到了。所以企业想做小的,国家是不会轻易答应的。

小规模纳税人除了上面提到的核算管理简单,实际税负可能更低,在笔者眼里最动人之处,就是小规模企业不触碰增值税专用发票,永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之虞。即使企业虚开发票,也是偷税罪或虚开发票罪,量刑轻得多,没那么让人崩溃,而且补救之道也多,没那么万劫不复。

增值税专票有一个特点,就是上下游牵连在一块了,你的收入(销项发票)就是我的成本(进项发票),大家互相监督,一根绳子上的蚂蚱,一损俱损。因此,往往查一家企业,可以牵扯几百家几千家企业出来。如果是小规模,从此就可以自己过自己的日子,不用监督别人,也不用被人监督,一人犯事一人当,不牵连人,也不被别人牵连。

当然,凡事有利就有弊,不可能好处全占。现在很多企业上不留神就超过500万了,要做大,就做不成小规模,或者只能一家变两家,徒添管理成本和烦恼。还有就是,开出的普通发票受票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现在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抵扣的增值税只有3%,远比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抵17%低很多,降低客户采购的意愿,会丢掉一些生意,企业难以做大。

会掀起转小高潮吗?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不区分企业行业,都按达到年营业额500万以上必须做一般纳税人,500万以下的只有选择。笔者估计,权衡利弊,应该还是有很多年销售额500万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估计会在2018年5月1日后奋勇争当小规模纳税人,掀起一轮转小高潮。核算简单,可能的减税,自己过自己的日子,还有永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漩涡。毕竟,这些还是挺有吸引力的。